中专生在学校运动会参加跳远项目,没想到意外受伤,结果鉴定为大腿骨粉碎性骨折。医疗费、手术费、营养费都是一笔不小的开销,父母还因此不能工作只能全程陪同。请问这种情况校方应该承担多少责任?
中专生年龄一般在15-18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专生在校期间,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义务。学生在校运动会跳高时受伤,学校是管理者和组织者,在组织学生参加运动会时应当充分尽到注意义务以保障参与活动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你的陈述,学生受伤系因为参加运动会跳远项目摔倒所致,中专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运动会过程中如果未能充分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比如现场未设置保护设施等等,同时也没有其他证据证实学生在自己受伤过程中存在明显过失,那么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学校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或者学生对于事故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则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学校的责任。如果明确了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对于手术费、营养费、父母的陪护费用等由于孩子受伤造成的损失,父母可以根据医疗费票据、医嘱或者鉴定结论等要求学校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