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叶东强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22日 48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7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3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惠东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9日被惠东县公安局逮捕。于2019年10月21日被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叶东强,广东粤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惠东检诉刑诉(2020)Z3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辩护人叶东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时间线
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2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来到惠东县*************旁边出租屋内,趁被害人吴某松熟睡之际,盗走其放在床边充电的金立牌S9手机(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640元)。 2019年4月19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再次来到该出租屋内,趁被害人冯某禅熟睡之际,盗走其放在枕头下的OPPO牌R9S手机(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480元)。 2019年5月22日,公安机关在惠东县**********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现场缴获被盗窃OPPO手机一部。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取得被害人吴某松、冯某禅的谅解。
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向法庭递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不持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向法庭递交的下列证据证实:1、现场方位图、照片、现场勘查笔录;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材料;3、被害人吴某松、冯某禅的陈述;4、物价部门价格认定书;5、扣押笔录;6、抓获经过;7、司法鉴定意见书;8、赃物照片;9、谅解书;10、户籍资料、身份证复印件等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其罪行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2019年10月21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3年
133分 (优于55.31%的律师)
一天内
10篇 (优于79.17%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