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友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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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江苏泽栖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保险理赔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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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伤残标准

发布者:缪友菊律师|时间:2021年08月05日|分类:人身损害 |1365人看过

1.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2)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1.2 颈部及胸部损伤

1)心功能不全,心功能;

2)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

3)心脏移植术后,心功能;

4)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5)肺移植术后呼吸困难(极重度)

1.3 腹部损伤

1)原位肝移植术后肝衰竭晚期;

2)双肾切除术后或者孤肾切除术后,需透析治疗维持生命;肾移植术后肾衰竭。

1.4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三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2)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任二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来源于《人体损伤残程度分级》2017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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