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
2019 年 9 月与 12 月,山东某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下称“S 公司”)与湖北襄阳某科技集团(下称“K 集团”)先后签订两份《通风天窗合同》,合同总价分别为 812 160 元与 675 840 元,合计 1 488 000 元。合同均约定:S 公司包工包料,K 集团分阶段付款,尾款 5 % 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一年。
2020 年 1 月工程全部通过总包验收并交付使用。K 集团先后支付 1 176 120 元(含关联公司代付部分),仍欠 311 880 元。S 公司多次催要无果,且因对方账户被冻结,K 集团要求由另一关联建设公司代付并索要发票,导致账务关系错综复杂。2025 年 3 月,S 公司委托山东运泽律师事务所臧存良律师提起诉讼,要求:
支付剩余工程款 311 880 元;
按 LPR 1.5 倍赔偿逾期付款损失 70 730.53 元(暂计至 2024 年 12 月 23 日);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判决结果
K 集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 S 公司支付工程款 311 880 元;
S 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 K 集团开具 688 824 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待 K 集团付清 311 880 元尾款后十日内,S 公司再就尾款部分开具等额发票;
驳回 S 公司关于逾期付款损失的请求;
案件受理费 3 520 元,由 K 集团负担 2 989 元,S 公司负担 531 元。
判决生效后,K 集团已于履行期内一次性付清全部尾款,发票亦按判决履行完毕,双方纠纷圆满解决。
三、案件分析
工程款本金锁定
? 合同固定总价 + 验收单 + 双方《结算函》共同确认欠款数额;
? 被告虽质疑第二份合同未正式验收,但法院依据“交付使用多年、未提质量异议”推定已验收合格。先开票后付款抗辩
? 被告以“未收到已付款部分发票”为由主张同时履行抗辩;
? 法院认定:支付工程款为主给付义务,开具发票为从给付义务,二者不构成对价,不能成为拒付尾款的合法理由。逾期利息未获支持
? 因 S 公司确未足额开具已收款发票,存在一定过错,法院平衡双方利益后未支持逾期利息请求。关联公司责任排除
? 代付工程款的关联建设公司非合同相对人,法院严格适用合同相对性原则,驳回对其的全部诉请。
四、律师点评
臧存良律师:
“本案是建设工程领域典型的‘发票抗辩’纠纷。对方试图以 68 万余元未开票为由,否定 31 万余元尾款的付款义务,若策略失误,极易被反制。我们重点做了三件事:
用时间轴把‘付款—开票—交付—使用’全过程可视化,证明工程已实际交付四年,付款条件早已成就;
精准引用《民法典》第 526 条与合同编司法解释,指出主从义务不得对等抗辩,瓦解对方核心答辩;
主动提出‘开票与付款同步履行’的替代方案,既体现履约诚意,也促使法院在判项中一次性解决双方互负义务,避免二次诉讼。
最终,客户在最短时间收回全部本金,虽逾期利息未获支持,但总体权益已最大化实现,也再次验证了‘证据扎实 + 策略精准’的办案铁律。”
臧存良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