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
2011 年底,家住山东的六旬老人 Z 先生经人介绍,向素未谋面的 Y 先生出借20 万元现金,用于Y 先生所办企业的经营周转。双方口头约定月息 3%,但未签订书面合同。此后十余年,Y 先生仅零星支付了少量利息,本金始终未还。Z 先生多次催要,Y 先生均以“资金周转困难”推诿。
2023 年 5 月,Y 先生应 Z 先生要求补写《借条》一份,确认借到现金 20 万元,却未再明确利息。补条后仍无还款行动。Z 先生遂于 2025 年 1 月委托山东运泽律师事务所臧存良律师提起诉讼,要求归还本金 20 万元并主张逾期利息。
二、判决结果
Y 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 Z 先生借款本金 20 万元;
Y 先生并支付自 2025 年 1 月 13 日(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一年期 LPR 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
案件受理费 2150 元由 Y 先生承担。
判决已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
三、案件分析
证据梳理
? 借条:2023 年补写的借条成为本金数额的直接书证;
? 银行取现记录:佐证 2011 年 Z 先生具备出借能力;
? 电话录音:多次催要未果,证明债务未过诉讼时效且被告承认欠款;
? 利息争议:被告主张曾付 3 万元利息且“补条时已免息”,但均无证据证明。法律焦点
? 借款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补写借条视为对既往债务的确认;
? 利息约定不明——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 28 条,可自起诉之日起按 LPR 支持逾期利息;
? 诉讼时效——补条行为构成对债务的重新确认,时效中断后重新起算。庭审策略
臧律师通过时间轴式证据清单,将“现金交付—催要—补条—继续违约”完整呈现,使法官形成内心确信;就被告“已免息”抗辩,以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成功反驳。
四、律师点评
臧存良律师:
“民间借贷最怕‘时间长、证据散’。本案的突破口在于:
让被告亲手补写借条,把‘旧债’变‘新条’,既固定本金也中断时效;
多渠道取证,银行流水、录音、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利息请求合理分层:借期内无书面约定视为无息,但起诉后的逾期利息依法可获支持,既降低被告对抗情绪,又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利益。
此案提醒债权人:口头借贷务必留存转账凭证、聊天记录、催收证据;一旦对方愿意补条,应及时固定内容,避免‘只写本金不写息’的陷阱。”
五、结语
历时十四年、跨越两任承办法官的“陈年旧账”,在臧存良律师的专业代理下终得圆满。Z 先生不仅拿回了全部本金,还依法获得逾期利息,充分彰显了“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但保护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的人”。
臧存良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