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
2022 年 8 月,外省籍教师 L 女士与山东临清某民办中学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约定“满工作量年收入不低于 22 万元”。合同到期后,学校以“已足额支付”为由拒绝支付剩余 4.6 万余元工资,亦拒付经济补偿。L 女士先经劳动仲裁被驳回,后向临清市法院起诉获支持。学校不服,以“L 女士隐瞒与其他学校存在劳动关系、构成欺诈,合同无效”等理由上诉至聊城中院,并申请跨省调取 L 女士社保记录。L 女士继续委托山东运泽律师事务所臧存良律师全程应诉。
二、二审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学校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学校 10 日内向 L 女士一次性支付:
? 工资差额 46,344.39 元
? 经济补偿 18,333 元二审受理费 10 元由学校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已具备强制执行效力。
三、案件分析
合同效力之争
? 学校主张 L 女士“双重劳动关系、欺诈签约”,合同无效,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 臧律师指出:学校未尽到核实义务,且无证据证明 L 女士在合同期内实际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事实;社保代缴不等同劳动关系。二审法院采纳该观点,认定合同有效。举证责任再分配
? 学校在一、二审中均未提交 L 女士“未达工作量”或“7 月擅自离职”的有效证据;臧律师援引《民事诉讼法》举证规则,将“未达工作量”的举证责任牢牢锁定在学校,成功阻止其转嫁举证义务。程序狙击
? 二审中,学校申请跨省调取 L 女士社保记录。臧律师当庭提出:该申请超出举证期限,且与待证事实无必然联系。法院采纳意见,直接驳回调查申请,防止诉讼拖延。
四、律师点评
“仲裁败诉—一审翻盘—二审维持”的三级跳,核心在于证据固定与举证责任运用。
民办学校常以“欺诈”、“兼职”为由拒付尾款,应提前收集排课、考核、工资台账,防止对方虚构事实。
二审是“证据关门”阶段,律师需精准狙击对方突袭式调查申请,避免战线拉长。
本案历时两年,当事人最终零成本(仅 10 元受理费)换来 6.4 万元真金白银,再次印证:教师遭遇欠薪,越早引入专业律师,维权成功概率越高。
臧存良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