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
2022 年 8 月,山西籍教师李女士与山东临清某民办高级中学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约定“满基本工作量时年总收入不低于 22 万元”。合同期内,学校仅支付 17.3 万余元,尚欠 4.6 万余元。合同到期后,学校未续签,也未出具任何解除手续。李女士多次催要未果,于 2024 年 6 月被劳动仲裁驳回全部请求。随后,李女士委托臧存良律师向临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补发工资差额 46,344.39 元;
支付经济补偿 18,333 元;
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二、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臧律师全部代理意见,判决如下:
学校 10 日内一次性支付工资差额 46,344.39 元;
学校 10 日内支付经济补偿 18,333 元;
案件受理费 5 元由学校承担。
判决已生效并进入履行期。
三、案件分析
工资差额
? 合同明确“年总收入不低于 22 万元”,学校对“基本工作量”负有举证责任却未提交任何排课、考核材料。
? 臧律师引用《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第 8 条,将举证责任锁定在学校,成功逆转仲裁阶段的不利分配。经济补偿
? 学校主张李女士“2023 年 7 月擅自离职”,但工资流水显示 8 月 28 日仍收到工资,且无辞职申请、旷工记录。
? 法院认定合同期限届满自然终止,符合《劳动合同法》第 46 条第(五)项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欺诈与兼职抗辩
? 学校辩称李女士隐瞒与其他学校存在劳动关系,合同无效。
? 臧律师指出:①社保缴费记录不能等同于在职;②学校未在合同期内行使解除权;③未给李女士缴纳社保的过错在学校。法院采纳该意见,未支持学校反请求。
四、律师点评
仲裁败诉≠诉讼必败。关键在证据补强与举证责任分配。
民办学校常以“兼职”“工作量不足”为由拒付尾款,代理律师需提前锁定排课、绩效、工资台账等核心证据。
经济补偿案件中,合同到期自然终止是最易被忽视却最稳妥的请求路径,务必固定“无续签、无解除手续”的事实。
本案 5 元诉讼成本换来 6.4 万余元的实际收益,再次证明:教师遭遇欠薪,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介入,防止权利沉睡。
臧存良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