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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中学教师工资及补偿金劳动争议仲裁案

发布者:臧存良律师 时间:2025年07月29日 749人看过 举报

2025-07-29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
2022年8月,山西籍教师L女士与山东临清某民办高级中学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满基本工作量时年总收入不低于22万元”。合同期内,学校实际发放工资17.4万余元,尚欠4.6万余元。2023年8月合同到期后,学校未续签并停发工资。L女士遂委托臧存良律师提起劳动仲裁,要求:

  1. 补发工资差额46,344.39元;

  2. 支付终止合同经济补偿18,333元。

学校辩称:

  1. L女士隐瞒其与原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构成欺诈,合同应属无效;

  2. L女士2023年7月擅自离职,无权主张经济补偿;

  3. 提出反申请,要求L女士返还已领取的全部工资并赔偿损失。

二、仲裁结果
仲裁庭最终驳回L女士的全部仲裁请求,但采纳了臧律师关于“工资差额”与“经济补偿”应分别适用不同举证规则的意见,为后续诉讼埋下伏笔。

三、案件分析

  1. 工资差额部分
    ? 合同明确“满基本工作量时年总收入不低于22万元”。
    ? 学校主张L女士未达“基本工作量”,却未能提交排课、考核等证据;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第7条,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 仲裁庭虽以“证据不足”驳回请求,但未否定合同条款效力,为下一步诉讼奠定事实基础。

  2. 经济补偿部分
    ? 学校称L女士“7月擅自离职”,但工资流水显示8月28日仍收到最后一笔工资,与其主张矛盾。
    ? 仲裁庭以“无法证明合同到期终止”为由驳回,但未对“欺诈”“双重劳动关系”作出肯定性认定,仅要求L女士就“是否兼职”进一步举证。
    ? 臧律师已指引当事人补充社保缴费记录、原单位离职证明,将在诉讼阶段继续主张经济补偿。

  3. 程序应对
    ? 针对学校提交的“医保通话录音”,臧律师当庭质疑证人身份及取证合法性,削弱其证明力。
    ? 对反申请部分,臧律师指出学校既主张合同无效又要求返还工资,逻辑自相矛盾,仲裁庭最终未支持反申请,避免当事人二次损失。

四、律师点评

  1. 仲裁阶段虽败,但核心争议已被锁定:工资差额举证责任在学校;经济补偿需进一步证明“合同到期终止”。

  2. 仲裁裁决对“欺诈”认定持审慎态度,为我方在诉讼中争取主动权。

  3. 下一步将补充工作量考核表、排课记录、同事证言等证据,直接向法院起诉,力争实现全额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

  4. 提醒教师群体:入职时应保留完整工资条、课时记录;离职时务必取得书面解除或终止证明,以便维权。

本案充分说明“仲裁非终局”,在专业律师指导下,通过证据补强和诉讼策略调整,仍有望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全面保护。


臧存良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执业于山东运泽律师事务所,从业以来,大量办理了各类诉讼、非诉案件,处理了多起重...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聊城
  • 执业单位:山东运泽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1520********48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间借贷、综合
山东运泽律师事务所
1371520********48 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间借贷、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