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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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攻方向: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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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损害责任纠纷胜诉案例一地面施工致人受伤,律师助力伤者依法获赔!

发布者:黄霄|时间:2026年06月16日|3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例概况

本案属于典型的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原告周某驾车途经尚未验收交付的施工路段时,撞上道路旁新设的限宽设施受伤,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原告认为施工单位未依法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与防护措施,应对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遂委托黄霄律师提起诉讼,主张各项经济损失。
被告施工单位应诉并辩称已按要求增设设施、落实安全保障义务,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机构开庭审理,最终认定被告存在过错,需按照责任比例向原告赔付对应款项,原告周某及代理律师黄霄取得本案胜诉


二、案件基本信息

(一)当事人及代理人

  1. 原告:周某,普通务工人员,事故发生前长期从事建筑相关工作。

  2.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霄,专职律师,全程负责案件证据梳理、诉讼主张、庭审辩论等全部诉讼工作。

  3. 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案涉道路整治项目的承包施工方。

  4.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法律服务工作者,代表被告参与庭审应诉。

(二)案件受理与审理程序

审理机构收到原告起诉材料后依法立案,结合案件事实与证据情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本人及代理律师黄霄、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与庭审举证、质证及法庭辩论,目前案件已审理终结。


三、原告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一)诉讼请求

诉讼过程中原告最终明确诉求,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同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事实与理由

  1. 事故经过:原告驾驶车辆行驶至案涉通村公路时,车辆与道路一侧的限宽水泥墩发生碰撞,原告当场受伤。

  2. 过错主张:案涉路段由被告承包施工,事故发生时该道路尚未完成验收、也未正式交付通行。被告在道路两侧增设限宽水泥墩后,未在路段两端、限宽设施处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也未搭建围挡等防护设施,未尽到施工方法定安全保障义务。

  3. 伤情与损失:原告受伤后辗转多家医疗机构治疗,后续接受手术治疗。经专业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原告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同时明确了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此次事故不仅让原告产生大额医疗、交通、鉴定等费用,还导致其无法正常工作,收入受损,身体伤残也带来了严重的精神痛苦。

  4. 协商情况:事故发生后,原告曾主动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未能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


四、被告答辩意见

被告当庭对原告主张的部分事实及赔偿诉求不予认可,提出答辩意见:案涉限宽水泥墩是按照相关管理部门要求增设,用于保护新建道路,被告已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采取完善的安全防护措施,自身不存在过错,请求审理机构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五、案件举证、质证与事实认定

庭审中双方围绕争议焦点提交证据,审理机构依法组织证据交换、质证,并结合全部证据及庭审陈述,对案件事实作出如下认定:

  1. 项目与设施背景:被告承接全域国土综合整治相关工程,负责修建案涉通村公路。后根据相关单位书面要求,为保护新建道路、拦截违规通行车辆,被告在道路出入口增设两处限宽水泥墩。

  2. 事故发生事实:原告在自身驾驶证逾期未审验的状态下,驾驶无号牌车辆驶入案涉路段,车辆与限宽水泥墩相撞,造成原告足部受伤。

  3. 施工方安全义务履行情况:案涉公路建成后始终未完成竣工验收,也未正式交付使用。事故发生当日,道路两端无施工警示标志、无防护围挡,新设的限宽水泥墩表面也未张贴警示标识。被告提交的后期照片,无法证实事故发生时已落实安全警示措施,该部分证据未被采信。

  4. 原告治疗及鉴定情况:原告受伤后先后前往多家医疗机构检查、治疗并接受手术,法院结合正规医疗票据核定实际医疗费金额;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三期鉴定意见,双方均无异议,依法予以采信。

  5. 各项损失证据认定:原告提交的务工证明、银行流水可证实其职业类型,但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高额月收入;非正式医疗收费凭证、非本人产生的交通费票据,因证据形式不合法、与案件无关联,未被法院采纳;合法有效的鉴定费票据、部分交通费支出,依法予以认可。


六、案件争议焦点

结合双方诉辩意见及查明事实,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被告作为道路施工方,是否尽到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法定义务;原、被告双方对本次事故损害结果的过错比例如何划分,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纠纷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施工方需举证证明已全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七、法院裁判观点与判决结果

(一)裁判法律依据

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以及人身损害赔偿相关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判决。其中《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明确,在道路上施工、增设设施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过错划分与责任认定

  1. 原告自身过错(主要责任,70%):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驾驶证逾期未审验,仍驾驶无号牌车辆上路,违反道路交通相关规定;行驶过程中未尽到谨慎观察路况、规避道路障碍的注意义务,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2. 被告过错(次要责任,30%):案涉道路尚未验收交付,仍处于被告管控范围内。被告增设限宽水泥墩后,未按法律要求设置警示标志、防护围挡,未对过往车辆起到安全提醒作用,未能尽到施工单位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需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三)损失核定

法院结合双方举证、质证结果,依法逐项核定原告各项合理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并结合原告伤残等级、双方过错程度,酌情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最终核算出原告全部合理损失总额。

(四)最终判决

  1.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规定期限内,按照 30% 的责任比例,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对应款项;

  2. 驳回原告超出合理范围的其他诉讼请求;

  3. 案件受理费用根据双方过错比例进行分摊。


八、案例总结与法律评析

(一)本案胜诉关键(黄霄律师代理亮点)

  1. 精准适用法律规则,锁定归责原则黄霄律师准确把握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过错推定、举证责任倒置的核心规则,庭审中明确指出:证明 “已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安全措施” 的举证义务在被告一方。被告未能提供事故发生时落实安全措施的有效证据,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法律根基上支撑原告诉求。

  2. 细致梳理证据,夯实损害事实代理律师完整整理原告病历、手术记录、正规医疗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务工证明、交通及鉴定费用凭证等证据,剔除无效证据的同时,保证核心损失证据链条完整,让法院能够依法核定原告的实际损失与伤残后果,为赔偿金额认定提供扎实依据。

  3. 客观陈述过错,合理主张诉求律师并未刻意回避原告自身存在的交通违法行为,而是客观区分双方过错大小,结合事故成因、施工方法定义务主次,主张被告承担相应比例赔偿责任,诉求合理、逻辑清晰,易被审理机构采纳。

  4. 聚焦施工方核心义务,直击抗辩漏洞针对被告 “已设置安全措施” 的答辩意见,律师结合证据指出,被告提交的照片拍摄于事故发生多日之后,无法还原事发现场,其抗辩理由缺乏事实支撑,有效推翻被告核心答辩观点。

(二)同类案件法律提示

  1. 施工单位的法定安全义务在公共道路、村落道路开展施工、增设道路设施,只要工程未验收、未正式交付,施工方就必须在危险路段、构筑物周边设置醒目警示标志、防护设施。该义务为强制性法定义务,仅凭事后补充证据无法免责。

  2. 道路通行者的安全注意义务车辆驾驶人需保证驾驶证、车辆手续合法齐全,上路行驶时时刻观察路况。若自身存在交通违法行为、未尽观察义务,自身需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法院会依法减轻侵权方的赔偿责任。

  3. 损害赔偿证据留存规范遭遇施工路段受伤后,需第一时间留存现场照片、视频;治疗过程中务必保留正规医疗发票、病历、检查报告;主张误工费、交通费,需提供合法有效的收入证明、交通票据,非正式票据、无关票据将不被法院支持。

  4. 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边界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纠纷中,受害者无需证明施工方存在过错,只需证明损害事实、损害结果、损害与施工设施存在因果关系即可;施工方若想免责,必须举证证明完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这是此类案件的核心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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