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原告吴某某作为工程项目实际施工班组负责人,组织农民工班组承接某某医院项目砌墙抹灰、内外装饰及二次结构施工工作,2023年3月正式进场施工。涉案项目由某某建工企业担任总承包方,项目装饰抹灰工程分包至某某分包公司。2025年1月18日,原告与分包公司完成工程结算,双方书面确认工程总价款3691650元。后续仅由总包单位代为拨付工程款1695509元,剩余未结工程款1996141元迟迟未结清。原告为结清班组农民工工资,将总包单位、分包公司及第三方某某实业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总包方与第三方企业均以无直接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承担付款义务,分包公司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缺席庭审,庭审结束后又单方推翻此前出具的结算单据、否认结算效力。若败诉,原告近200万元工程款无法收回,数十万农民工薪资无法兑付,原告背负巨大资金压力,遂委托黄诗韵律师团队全权代理本案。
二、案件难点
一是分包公司事后恶意反悔结算内容、否认结算凭证效力,缺少直接补充对账材料;二是多方被告互相推诿,总包、第三方企业均割裂法律关系,试图规避连带付款责任;三是建设工程案件主体链条繁杂,需要精准区分各方发包、分包法律边界,厘清法定付款义务人;四是涉案标的近200万,款项关系众多,一旦责任主体认定错误将直接导致工程款回款落空。
三、办案经过
黄诗韵律师围绕结算有效性、责任主体认定两大核心制定诉讼方案:
1.稳固结算文书效力:分包公司质疑公章却拒不申请司法鉴定、无法提交反证,律师依据举证规则主张对方承担举证不能后果,结合项目负责人未否认结算事实,认定结算单合法有效;
2.厘清法律责任主体:梳理层层分包链条,核查书证印章真伪,剔除第三方企业的担责事实依据,结合建工司法解释划定法律适用边界,确定分包公司为唯一付款主体;
3.立案同步申请财产保全,依法冻结相关企业名下对应199万余元银行资产,借助保全施压促成案件稳妥审理。
四、判决结果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采纳全部代理观点,判令案涉分包公司限期向吴某某一次性付清剩余工程款1996141元,并自立案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LPR标准计付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11584元全部由败诉分包公司承担,原告预缴诉讼费全额退还,原告本金诉求获得全额支持。
五、办案感悟与办案经验
(一)办案感悟
实际施工人普遍面临发包方、分包方拖欠工程款难题,部分商事主体事后恶意撕毁结算协议、多方主体互相甩锅,农民工薪资依托工程款结算,亟需专业律师借助法律途径锁定债权。
(二)办案经验
工程施工务必留存结算单、工程量单据;对方否认书证却不申请鉴定的,可直接适用举证不利规则;诉讼中合理运用财产保全能够有效倒逼被告正视债务。
六、同类案件当事人维权建议
1、1、施工期间留存施工日志、签证单、结算协议书原件;
2、遭遇拖欠工程款及时对账固定书面结算凭证;
3、协商无果立即起诉,同步申请财产保全锁定被告资产。
七、黄诗韵律师本案贡献总结
黄诗韵律师精准适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及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破解被告事后否认结算、多方推诿欠款的抗辩套路,通过证据论证锁定唯一付款义务人,依靠保全措施夯实回款保障,帮助当事人全额追回1996141元工程款,顺利保障农民工工资兑付,从司法层面维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为同类建工欠款纠纷提供成熟维权思路。
黄诗韵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