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婷婷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23日 9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从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以及其相应的事实理由,其诉讼标的指向借款法律关系,因此本案应确定为民间借贷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XX号)第二条第一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的规定。本案中,原告为证实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提交了原、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照片、微信转帐凭据、借条等证据,原告还对双方形成借贷之债的过程进行了陈述。上述证据客观真实,业已形成证据链条,与原告所主张的借贷关系相关联,已证实原、被告之间已经形成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故对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借款本金及利息问题。原告主张被告偿还2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以2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承担资金占用利息直至清偿之日止。原告以微信转帐方式交付的方式将2万元出借给被告,应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故本院对原告该请求予以支持。原、被告之间已经形成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还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主张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即年利率3.65%计算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孙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等权利,由此产生的诉讼风险将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孙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韩XX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65%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