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本案是标的高达300万元的跨区域商事票据追索纠纷,牵涉多家企业主体,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我方当事人为外地一家商贸企业,在真实建材贸易业务过程中,通过合法背书流转取得三张合计300万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该批商票由外地一家商业管理公司作为出票及承兑方,经过多家公司层层背书后流转至我方当事人。票据到期之后,承兑企业拒绝兑付票款,直接造成我方当事人三百万元货款无法收回,企业资金周转遭受重大压力。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事人向管辖法院提起票据追索权诉讼,要求出票承兑企业以及全部前手背书企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审理后,完整支持了我方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其中一家大型建工集团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提出案件涉嫌票据诈骗应当移送公安、存在内部免责协议、票据有禁止转让背书等多项理由,意图免除自身连带付款义务。为守住一审胜诉成果,当事人委托南充陈凤义律师代理二审应诉。
二、办案经过
接受二审委托之后,南充陈凤义律师认真研读全部卷宗材料,吃透票据相关法律规定,梳理对方全部上诉抗辩点,围绕票据无因性原则制定完整应诉方案。
1. 区分民刑法律关系,驳斥移送公安机关的上诉主张
上诉人以项目虚假、存在票据诈骗嫌疑为由,要求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南充陈凤义律师引用票据纠纷司法解释,向合议庭阐明:票据民事纠纷与刑事线索属于不同法律关系,即便上游主体存在犯罪嫌疑,也不影响善意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本案民事审理无需中止,更不应当移送公安,直接击破对方核心上诉理由。
2. 梳理全套交易证据,夯实善意持票人的法律地位
律师整理买卖合同、对账函、财务结算凭证、完整票据背书记录等证据,充分证明我方当事人基于真实贸易、支付合理对价取得案涉汇票,票据背书连续完整,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善意持票人,依法享有票据追索权利,不存在恶意取得票据的情形。
3. 厘清内部协议效力,明确不能对抗善意持票人
上诉人提交内部《免责声明》,主张根据该文件自身不需要承担票据责任。南充陈凤义律师当庭抗辩,该声明仅仅是几家企业之间的内部约定,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能拿自己和前手之间的内部约定对抗善意持票人,这份免责文件对我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其免责依据。
4. 剖析票据背书规则,否定对方“禁止转让”的免责借口
针对上诉人提出票据曾记载“不得转让”的抗辩意见,律师结合票据事实进行分析:该禁止转让的背书并非上诉人作出,并且票据已经通过票交所官方流程变更为可转让状态,后续背书流转合法有效。同时释明,其他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并不影响我方行使追索权,持票人不需要对全部前手的交易背景承担举证义务。
三、案件结果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完全采纳南充陈凤义律师的答辩意见,作出终审裁判:
1. 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2. 各被告需要连带向我方当事人支付票据本金3000000元;
3. 按照一年期LPR标准,支付自票据到期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4. 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以及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败诉方承担。
经过一、二审完整诉讼,在南充陈凤义律师的专业代理下,当事人300万票据债权得到生效判决确认,成功抵御大型企业的上诉抗辩,完整保住一审取得的全部胜诉成果。
四、律师观点
南充陈凤义律师结合该起大额跨区域商票追索二审案件,就企业处理商业承兑汇票纠纷给出实务提示:
1. 商业承兑汇票具备无因性特点,只要持票人基于真实交易支付对价、票据背书连续,即为善意持票人,享有完整票据追索权利,不受前手各方内部矛盾、内部协议约束。
2. 企业之间签署的免责协议,仅约束签约的各方主体,不能用来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票据持票人,不能实现票据法意义上的免责。
3. “禁止转让”背书有明确适用主体,票据经由官方平台修改流转属性之后,应当以变更之后的票据状态认定效力。
4. 票据案件中,对方拿涉嫌刑事犯罪作为抗辩理由,不等于民事案件必须移送公安,善意持票人的民事票据权益可以单独进行司法保护。
5. 一审胜诉不等于案件尘埃落定,面对对方提起上诉,企业应当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二审,防止辛苦取得的一审胜诉结果被改判。
企业遇到商票逾期拒付、票据追索、跨区域商事纠纷、二审维稳等法律事务,可委托南充陈凤义律师,凭借对票据法律的深刻理解,处理各类复杂商事案件,全力维护企业的财产权益。
陈凤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