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益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24日 56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情概述:
本案属于股东出资瑕疵。案件简述如下:A公司的股东B,认缴A公司股份未实足额缴纳,属于出资瑕疵。A公司在公司运营中对C公司产生债务,股东B需要对A公司的债务在认缴的股份中承担补足责任。
2、本案涉及到的法律条款有: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法律建议: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的,需要按时进行补足,并在此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足额出资后的股东享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权及分红权等特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