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池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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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与胡X1、胡X2等赡养纠纷

发布者:关池海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27日 20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彭X,女,193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XX(特别授权),四川XX律师。

被告:胡X1,女,1962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成都市高新XX。

被告:胡X2,男,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

被告:胡X3,女,196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

被告:胡X4,女,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

原告彭X与被告胡X1、胡X2、胡X3、胡X4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关XX,被告胡X1、胡X2、胡X3、胡X4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彭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每人每月向原告支付赡养费10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四被告负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四被告每人每月向原告支付赡养费800.00元,医疗费凭票据由四被告分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四被告的生母。原告现身患多种疾病,无法照顾自己,治病已花光所有的积蓄,生活已陷入困境。原告多次与四被告协商赡养事宜无果。

被告胡X1辩称,原告每月有退休金3500.00元,并非生活不能自理,我愿意每月支付赡养费两三百元。

被告胡X2辩称,原告有经济来源,我现在有困难,我只能每月支付两三百元赡养费。

被告胡X3辩称,请法院依法判决,服从法院判决。

被告胡X4辩称,我妈确实不能自理,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母子关系证明、病历。四被告未举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前述证据能相互印证,均具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四被告之母。原告生育四个子女,即被告胡X1、胡X2、胡X3、胡X4。四被告的父亲已去世。原告每月有退休金3500.00元。

原告于2022年3月9日自医院出院,出院病历诊断载明:急性脑梗死(右侧大脑半球心源性栓塞型)左侧肢体偏瘫;社区获得性肺炎;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脏不大阵发性房颤心功能3-4级;原发性高血压;慢性阻塞性肺病加重期;消化道出血?中度贫血。

本院认为,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还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原告虽然每月有退休金收入,但介于原告已年逾八旬,且身患多种疾病,不仅需要人照顾,日常还需服药。根据原告的具体情况,本院酌情决定四被告每人每月向原告支付赡养费500.00元。原告的住院治疗费中自费部分由四被告平均承担。综上所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X1、胡X2、胡X3、胡X4自2023年6月起每月10日前分别向原告彭X支付赡养费500.00元;

二、被告胡X1、胡X2、胡X3、胡X4于住院医疗费发票出示后分别向原告彭X支付自费部分的四分之一的款项;

三、驳回原告彭X的其他诉讼请求。


关池海,四川泰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办理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医疗工伤、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执业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内江
  • 执业单位:四川泰维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1020********9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工伤赔偿、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