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优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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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未约定利息的情形

发布者:朱优清律师|时间:2023年04月26日|分类:债权债务 |687人看过


导读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债权人无权要求债务人支付利息。借款合同双方当事在签订合同时,如果没有对借贷利息做出约定的情况下,利息纠纷应该如何解决呢?

概念解读

在借款中双方是可以就利息计算标准以及偿还方式进行约定的,借款人应当按约定期限偿还利息。但是没有约定利息的,借款人不能再要求偿还利息。如果债务人逾期偿还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其支付超过还款期限期间的利息。

案例参考

2013年7月1日,黄三向李二借款50万元整,约定2014年10月1日归还,但未约定利息,至起诉日止黄三只归还李二40万元,尚欠10万元未予归还,李二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于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10月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法条依据

《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解决方法

第一步:协商

尽量与债务人协商,约定利息的计算方式、支付方式,并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第二步:不能达成协商

债权人不能要求债务人支付利息;

第三步:逾期

债务人如果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其承担逾期后的利息。对利息没有约定的,一般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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