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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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胜诉:成功为当事人免除全部赔偿责任

发布者:陈丹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14日 198人看过 举报

2026-04-14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劳务人员在出售方仓库为买方装卸采购时,被堆放不稳掉落的货物砸中受伤,伤者起诉要求买方、出售方以及共同参与劳务的被代理人三方共同承担超50万元的赔偿责任,案件经一审、二审审理。

  二、案件难点

  本案核心争议为各方劳务关系的界定,案件多方均将责任指向我方当事人,抗辩压力极大:

  .伤者在起诉时直接主张我方当事人为其雇主,要求其承担雇主赔偿责任;

  .买方同时抗辩已将案涉装卸业务整体承揽给我方当事人,认为我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用工主体承担主要责任;

  .我方当事人作为案涉劳务的召集人,且因自带叉车获得双份报酬的事实,容易被法院推定为具有用工主体身份,无责抗辩存在较大的举证和说理难度。

  三、陈丹律师代理成果

  法院一二审均全部采信了陈丹律师的代理意见,最终认定我方当事人与伤者属于平等的共同劳务提供者,二者不存在雇佣关系,判决我方当事人无需向伤者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案涉全部赔偿责任由买方承担45%、布匹出售方承担30%、伤者自行承担25%,我方当事人前期垫付的2万元费用也可另行主张权利,二审维持原判后该结果已生效,彻底实现了当事人的应诉目标。

  四、律师作用

  陈丹律师接受委托后,针对性梳理全案证据形成完整抗辩逻辑,为胜诉奠定了基础:

  .调取了案涉劳务报酬的转账记录、分配明细,举证证明我方当事人除因自带叉车按行业惯例计双份报酬外,未从案涉劳务中获取任何额外收益,与其他劳务人员同工同酬、平等分配;

  .还原劳务现场管理细节,证明装卸作业全程由买方指派人员指挥监督,我方当事人未对伤者进行任何劳务管控,不符合雇佣关系的人身从属特征;

  .结合民法典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充分论证“仅作为劳务召集人不应承担与收益不对等的雇主责任”的核心观点,同时针对性反驳了买方、出售方的上诉主张,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抗辩意见,为当事人彻底免除了数十万元的赔偿责任。


陈丹律师,北京京师(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自执业以来,代理各类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劳动纠纷、房产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昆明
  • 执业单位:北京京师(昆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20********7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北京京师(昆明)律师事务所
1530120********72 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