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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好辩护角度,主犯变从犯

发布者:张潇一律师 时间:2024年08月28日 48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王某向他人分享赌博游戏的链接和二维码。他人通过链接或者二维码下载游戏后,王某会根据下家的投入金额获取“佣金”。赌资80余万,获利4万余元。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构成开设赌场罪,其获利行为属于“利润分成型”开设赌场,并符合“情节严重”的情形。

辩护要点:

公诉机关认为王某的收益,是按照比例抽取下家的充值费用,而并非是传统意义上的“人头费”,故属于“参与赌博网站的利益分成”的行为。但辩护人通过阅卷以及会见认为,分享链接的行为应当属于“发展会员”或者“发送广告”的行为。

辩护人提出如下意见:第一,当事人对下家资金并不掌握,没有形成支配力。第二,对于下家是否参与赌博,王某除了分享游戏下载方式之外并与其他促进,起到的帮助作用很小。第三,当事人并非赌博网站股东或者出资者,不符合利润分成的行为实行者的身份。第四,虽然是按比例收取佣金,但其本质还属于发展会员的“好处费”或者“服务费”,并非是赌博网站的分成。依法属于开设赌场的帮助行为,而非实行行为,不属于“利润分成型”的开设赌场行为。

裁判结果:

公诉人多次、充分与辩护人讨论案件并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定王某的行为属于开设赌场的帮助行为。建议量刑的刑期从最初符合“情节严重”的5年以上,最终量刑建议为18个月。在审判阶段,辩护人与审判法官再次沟通争取,和家属沟通希望积极缴纳财产型担保。最后判决16个月处5000元罚金。

案件心得:

辩护人需要对案件的事实、定性、证据、法律有清晰的认识和严谨的逻辑,在做到仔细阅卷的前提下主动积极与办案人员进行沟通才能取得最好的辩护效果。另外,本案的办案检察官、法官都是很负责,很专业的办案人员。能够耐心的听取,仔细的研究,如果每个办案人员都有这种办案的态度,相信就不会出现冤假错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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