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晓霞律师

丁晓霞律师专职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工程建筑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8:00-23:00

  • 咨询热线:15953216277查看

  • 执业律所:山东界元律师事务所

服务地区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丁晓霞|时间:2024年06月05日|174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刘某某与被上诉人尹某某、A公司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产生纠纷。刘某某上诉请求改判支持其要求尹某某和A公司支付建筑设备租赁费的诉讼请求。

刘某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并要求二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丁晓霞律师作为尹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明确了尹某某作为公司员工,其在租赁合同上的签字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并非个人行为。丁晓霞律师提交了九组证据,包括授权委托书、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明了尹某某的行为是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丁晓霞律师准确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为尹某某的职务行为提供了法律支持。在法庭上,丁晓霞律师针对上诉人的主张进行了有力的反驳,维护了尹某某的合法权益。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确认尹某某不承担个人责任,丁晓霞律师成功为尹某某免除了个人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刘某某租赁费22514元,驳回刘某某对尹某某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确认尹某某不承担个人责任。


  • 全站访问量

    20179

  • 昨日访问量

    30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丁晓霞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