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谭X,女,汉族,1970年3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旷X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X,湖南XX律师。
被告:颜X,女,汉族,1968年3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原告谭X与被告颜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旷XX、蒋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颜X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谭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同事关系。2018年9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谭X现金12万元,按月分期还款。”原告当天通过中国XX银行账户向被告转账12万元。之后,被告向原告偿还2万元借款本金后,对剩余10万元借款本金未予偿还。2021年4月9日,原告微信催告被告还款,被告答应逐步还款,但未实际履行还款义务。
本院认为:被告颜X向原告谭X出具借条,原告谭X向被告颜X账户转账12万元,原告谭X与被告颜X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合法有效。被告颜X共向原告谭X借款12万元,至今仅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原告谭X要求被告颜X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颜X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谭X借款本金
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颜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旷义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