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某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杨某、某某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邢江区人民法院(****)苏****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杨某确认向中国邮政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审诉讼费 4763 元、律师费 8000 元,以上合计12763 元,由杨某于2023年3月12日前支付至中国邮政有限公司对公账户二、杨某履行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付款义务后,《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继续履行,但如果杨某、杨某、潘某今后有任意一期不能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则中国邮政有限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杨某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且有权以杨某抵押的位于扬州市广陵区观潮路***号古运南苑*幢*** 室房屋(苏**** 扬州市不动产证明第**号)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按抵押权设立顺位优先受偿,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杨某履行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付款义务后,中国邮政有限公司不再主张杨某、杨某、潘某就 2022 年10月以前的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杨某、杨某、潘某亦不再要求中国邮政有限公司返还已扣除的罚息、复利;
四、如杨某未履行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付款义务,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权按照一审判决白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总结:帮当事人获取了最大权益,合理化获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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