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在借条纸质文本签字,仅仅微信聊天答应做担保,要承担保证责任吗?
微信口头答应担保,没在借条签字需要担责吗?
担保人没有在借条上面签字,微信口头承诺担保算不算数?
微信答应帮别人担保,但是后续不肯补签纸质担保协议,还要担责吗?
只有微信聊天担保,没有约定担保方式,属于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
微信担保,要保存哪些聊天记录才会被法院认可?
微信答应担保之后,帮忙催促债务人还钱,会不会加重担保责任?
没有在借条上签字,只在微信上表示愿意担保,也要承担担保责任吗?
【案件解析】
郑思琪律师针对问题解答:保证合同不限于纸质借条签字,微信聊天记录这种可以随时调取的数据电文,也可以成立担保法律关系。虽然担保合同必须是书面约定合同,但是能够有形展示内容、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微信聊天记录数据电文,也应当视为书面形式。所以即便没有在纸质借款合同签字,如果微信聊天当中清晰作出愿意为这笔借款担保的意思表示,后续聊天也围绕担保人身份沟通催债,即便没有线下补签,法院也应当认定担保法律关系生效。没有明确约定担保方式的,按照民法典推定为一般保证,也就是要先执行借款人财产,执行不到位,才轮到担保人承担清偿责任。
比如广州花都区的案例中,被告刘某向原告章某借款1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根据担保人李某跟章某之间的聊天记录:章某将借款合同发给李某,并说“李总你看看,你愿意给刘某某担保的话我回到花都你给我签名就可以啦”。担保人李某说,可以,我不怕,每月有加工费? 章某说,那你同意给刘某某担保,我回去就找你签名吧。李某说,可以?
后李某因故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名? 2021年8月15日,章某微信联系李某说:“刘某某老是拖呢,到现在一分钱没付,麻烦你催一下,免得让你担保人为难? ”李某表示可以,并多次通过微信向刘某某催促其向章某还款?法院根据以上聊天记录判决,担保人李某与原告章某之间的担保关系成立,应视为一般担保,最终判决李某在刘某无法偿还借款时,向章某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裁判意见-判决书怎么写?】
本院分析如下:
关于李某是否承担担保责任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虽然李某并未在借款合同上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名,但通过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李某作出了同意对借款担保的意思表示,李某在微信上承诺作为担保人的意思表示属于合同的书面形式,故一审法院认定李某与章某之间的担保关系成立。另在刘某某怠于还款的情况下,李某履行了作为担保人向借款人刘某某催促其向章某还款的义务,亦可证明双方的担保关系已成立。由于双方未约定担保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应视为一般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李某即在对债务人刘某某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李某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裁判要点总结】
1、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应当视为“书面合同”,可以成立保证合同;
2、微信上明确同意担保的,即便没有纸质借条签字,担保责任也成立;
3、没有约定担保方式,推定为一般保证。先执行债务人财产,执行不能,才由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
【律师提醒】
不要随意在微信当中随口答应帮别人做借款担保,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出借人如果是微信达成担保,注意完整保存全部聊天记录,不要删除对话;担保人不要轻易在微信承诺担保,一旦作出明确担保表述,就要承担法律后果。
【广州专业律师团队能提供哪些法律服务?】
郑思琪律师团队处理多起微信、短信电子形式担保的民间借贷案件,熟悉电子证据认定、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区分规则。可以帮助出借人审查微信聊天记录,评估担保关系是否成立,指导固定保存电子证据;也可以代理担保人应诉,分析微信内容是否构成有效担保,抗辩不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办理广州花都区及周边民间借贷担保纠纷,针对保证期间、担保方式给出专业法律意见。有借款担保相关疑问,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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