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签字的借款人,和实际接收钱款的收款人不是同一个人,该起诉谁
借条签字人和收钱的不是同一个人,该告谁?
借条是甲签字,钱转到乙账户,到底应该找谁还钱?
借钱时借款时转给借款人朋友的,现在借款人说自己没有收到钱怎么办?
借钱按照借款人指示转给第三方,借款人辩称自己没收到钱怎么办?
起诉民间借贷,是告写借条的人,还是告实际收钱的账户户主?
微信聊天指示别人代收款项,要留存哪些证据防止对方赖账?
收款人会不会被法院判决共同承担还钱责任?
打欠条的人跟实际借钱人不是同一人怎么打官司?
【案件解析】
郑思琪律师针对案件解答:一般情况以出具借条、达成借款合意的署名当事人作为被告。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既要双方又借款的意思,也得实际给了借款才行。如果是借款人明确指示把钱付给第三方代收,即便钱没有进入借款人本人账户,依旧由借条上签字的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可以把实际收款的第三方列为第三人,有证据证明第三方是实际用款人,才有可能判决收款人共同承担还款。如果借款人开庭时说自己没有收到钱,他就得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短信等和原告相反的证据来证明,否则就默认定他是借款人了。
比如广州市有一个真实案例,黎某出具借条,出借人按黎某微信指示把借款转给黄某代收,之后黎某抗辩自己没有收到钱款,主张黄某才是实际借款人,但是拿不出证据支撑抗辩,法院认定借条签字的黎某承担全部还款义务。
【法院裁判意见-判决书怎么写?】
本院分析如下:
何某某向黎某某转账 128000 元有相关转账记录予以证明,黎某某确认收到,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关于转账性质,何某某主张是黎某某向其借款,与黎某某在微信聊天中称
“反正你系对我噶” 的意思表示相符,结合何某某的每次均是按黎某某要求的金额及方式进行转账的事实,一审法院对何某某主张予以采纳。黎某某主张转账的实际借款人是黄某,但根据双方聊天,黎某某未向何某某明确披露实际是黄某借款的意思表示,且根据何某某所述何某某与黄某互相认识,却从未私下沟通借款,全部过程均通过黎某某进行,与常理不符。综上,一审法院确认黎某某向何某某借款 128000 元的事实。
【法院裁判要点总结】
1、借贷合意加上实际交付,是民间借贷成立两大要件;
2、默认借条上的人是实际借款人,除非有证据可以证明收款人是实际用款人。
【律师提醒】
出借资金如果按照对方要求转给第三方,务必在微信、短信当中保留完整指示转账聊天记录,不要单纯只做转账,否则后续发生纠纷,很难证明是受借款人指令代为收款。转账备注尽量写明借款,对应哪一份借条。
【广州专业律师团队能提供哪些法律服务?】
郑思琪律师团队办理大量借条签署人与实际收款人不一致的民间借贷纠纷,这类案件证据组织非常关键。可以帮助当事人梳理微信、短信、转账全套证据,确定正确被告主体,区分借款人、代收人、实际用款人法律责任;代理立案起诉,也代理被告应诉抗辩没有收到款项的案件。熟悉广州番禺、天河等多地法院同类案件裁判思路。有借贷主体认定、起诉被告选择相关疑问,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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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思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