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起诉违反竞业限制,怎么用经营范围不构成竞争来抗辩?
公司仅凭经营范围重叠告我违反竞业限制,能赢吗?
广州法院怎么认定竞业限制中的竞争关系?
广州劳动纠纷郑思琪律师针对案件解答:新公司和原公司经营范围有重叠,并不等于就违反了竞业限制,法院判断你有没有违约,不会只看营业执照上写的经营范围,而是要看两家公司实际在做什么业务、服务哪些客户、面向什么市场,只有真实存在业务竞争,才会构成违反竞业限制,最高法指导案例 190 号也明确了这个裁判规则,劳动者完全可以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就业权利。
比如广州市黄埔区这个案件中,原公司因为员工新入职的公司和自己经营范围有部分重叠,就起诉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并索要高额违约金,后来法院查清两家公司实际经营的业务、行业细分、客户群体都不一样,原公司也拿不出证据证明存在真实竞争,法院就认为仅凭经营范围重叠不能认定员工违约,最终改判员工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判决书里明确写道,审查劳动者新入职单位与原单位是否形成竞争关系,不应仅从依法登记的经营范围是否重合进行认定,还应当结合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或者产品受众、对应市场等方面是否重合进行综合判断,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存在实际竞争的,主张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不能成立。
【案例简介】
员工从某信息服务公司广州分公司离职,双方约定两年竞业限制。员工离职后入职一家经营范围与原公司部分重叠的企业,并按要求提交了就业与社保材料。原公司以两家公司经营范围存在重合为由,认为员工入职了竞争单位,起诉要求员工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支付高额违约金。一审法院仅依据经营范围重合判决员工违约,广州中院二审改判,认定不能仅以登记经营范围认定竞争关系,应结合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市场等综合判断,因原公司未能证明实际竞争,员工不构成违约,最终驳回原公司全部诉求。
【法院裁判意见】
(判决书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190号《王某诉万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裁判要点载明:人民法院在审理竞业限制纠纷案件时,审查劳动者自营或者新入职单位与原用人单位是否形成竞争关系,不应仅从依法登记的经营范围是否重合进行认定,还应当结合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或者产品受众、对应市场等方面是否重合进行综合判断?劳动者提供证据证明自营或者新入职单位与原用人单位的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或者产品受众、对应市场等不相同,主张不存在竞争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广州专业劳动纠纷律师能提供哪些法律服务?】
郑思琪律师专注广州地区劳动争议案件,深耕竞业限制纠纷维权领域,擅长处理经营范围重叠类竞业限制争议,可精准运用最高法指导案例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抗辩,代理竞业限制协议审查、竞争关系认定、违约金过高调整、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全程法律服务。郑思琪律师熟悉广州法院裁判规则,能够帮你区分经营范围与实际经营的核心区别,有效应对公司以 “经营范围重叠” 为由的恶意索赔,最大程度维护离职员工的就业自由与合法权益,在广州各区劳动仲裁委及法院均有大量同类胜诉判例,专业靠谱、经验丰富,是你处理竞业限制纠纷的首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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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思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