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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黄埔区认购书和正式合同有什么区别 单方面违约解除合同咨询

2025年04月02日 | 发布者:郑思琪 | 点击:3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广州郑律师解答:一般情况下,认购书会载明买卖物品的品类和数量,如果签订认购书后,一方反悔或违约的,另一方可以选择是否继续履行合同。比如广州荔湾某业主跟开发商签订车位认购书后,以没有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为由,起诉要求解除预约

广州郑律师解答:一般情况下,认购书会载明买卖物品的品类和数量,如果签订认购书后,一方反悔或违约的,另一方可以选择是否继续履行合同。比如广州荔湾某业主跟开发商签订车位认购书后,以没有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为由,起诉要求解除预约合同,返还双倍定金和全部价款。但最终法院认为,开发商没有违约,是该业主自己原因一直不签订买卖合同,而且该车位也不存在无法过户的情况,所以法院判决驳回业主的需求。

【法院裁判意见】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为:李某1要求解除案涉《车位认购书》并要求某某公司双倍返还认购车位定金的主张是否成立?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案涉《车位认购书》签订于2020年9月28日,案涉车位已于2020年8月6日登记在某某公司名下,本案并无充分证据证明案涉车位在2020年10月5日前不具备交易过户条件,故双方本应按约定于2020年10月5日前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有关文件。某某公司已于2020年10月8日通知李某1案涉车位可以交付并于2020年10月14日告知李某1签署车位买卖合同准备资料,此后,某某公司还分别于2021年6月、11月与李某1联系、沟通收楼以及签约事宜,可见某某公司并无明显拖延签约、交付车位的故意,亦反映出某某公司向李某1表达了签订正式车位买卖合同、交付车位的意愿?反观李某1在收到某某公司通知以及与某某公司进行沟通时,均无明确作出同意签订正式车位买卖合同和交接车位的意思表示,亦无询问过签约地点,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1曾要求某某公司告知签约地点或就案涉车位签订正式买卖合同但遭对方拒绝,故双方未能及时签订正式车位买卖合同以及未能及时办理车位交接手续并不能全部归咎于某某公司?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车位未能签订正式车位买卖合同的责任应归咎于某某公司一方,无充分证据证明案涉车位存在影响交易的客观障碍,且某某公司愿意继续与李某1签订正式车位买卖合同,李某1以某某公司违约为由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双倍返还定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驳回李某1的该部分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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