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文集 > 律师随笔

海珠区资深劳动纠纷律师 关联公司 混同用工咨询连带责任

2025年03月14日 | 发布者:郑思琪 | 点击:2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广州郑思琪律师解答:原来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和其他关联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一般不能认定混同用工。但是如果是公司要求和其他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连续计算工龄。比如广州市黄埔区这个案件中,彭某与A公司劳动合同到期后,和B

广州郑思琪律师解答:原来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和其他关联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一般不能认定混同用工。但是如果是公司要求和其他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连续计算工龄。

比如广州市黄埔区这个案件中,彭某与A公司劳动合同到期后,和B公司续签了劳动合同,B公司劳动合同到期后,又和C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来因为劳动纠纷劳动仲裁时,彭某主张A公司、B公司、C公司混同用工,要求三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法院认为三段劳动关系期间,三家公司都各自负责给彭某缴纳社保和发工资,并不存在交叉混同的情况,所以不认为是混同用工,驳回了彭某的诉求。

【法院怎么说的?-判决书内容】

法院认为,A公司、B公司、C公司先后与彭某某签订劳动合同,在各自劳动合同期间内分别为彭某某缴纳社保、发放工资,彭某某举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三公司在同一时期对其存在混同用工,因此,原审法院确认彭某某与A公司于2014年2月26日至2014年11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与B公司2014年12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与C公司2018年9月1日至2022年4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彭某某主张三公司对其构成混同用工,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郑思琪律师 入驻4 近期帮助过:28 积分:4359 好评率:100%
IP属地:广东
温馨提示: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郑思琪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郑思琪律师电话(18024521775)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80245217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