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郑思琪律师解答:原来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和其他关联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一般不能认定混同用工。但是如果是公司要求和其他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连续计算工龄。
比如广州市黄埔区这个案件中,彭某与A公司劳动合同到期后,和B公司续签了劳动合同,B公司劳动合同到期后,又和C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来因为劳动纠纷劳动仲裁时,彭某主张A公司、B公司、C公司混同用工,要求三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法院认为三段劳动关系期间,三家公司都各自负责给彭某缴纳社保和发工资,并不存在交叉混同的情况,所以不认为是混同用工,驳回了彭某的诉求。
【法院怎么说的?-判决书内容】
法院认为,A公司、B公司、C公司先后与彭某某签订劳动合同,在各自劳动合同期间内分别为彭某某缴纳社保、发放工资,彭某某举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三公司在同一时期对其存在混同用工,因此,原审法院确认彭某某与A公司于2014年2月26日至2014年11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与B公司2014年12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与C公司2018年9月1日至2022年4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彭某某主张三公司对其构成混同用工,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