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专业离婚官司律师咨询宅基地房屋分割问题:如果离婚时,一方说宅基地房屋是婚内修建、一方说是婚前修建的,以哪方说法为准?
广州天河区郑思琪律师解答:离婚时可以分割婚内修建的宅基地房屋,但是一般要证明宅基地房屋的修建时间,如果双方都无法证明修建时间的。可以参照宅基地房屋产权证上的发证时间。比如广州市天河区有一个离婚案件,男方主张房屋时婚前修建的,不属于婚内财产,不用分割。但女方主张该宅基地是结婚后才修建的。由于双方都无法拿出明确的证据予以证明自己的说法,最终法院根据宅基地房屋的发证时间进行确认,认定该房屋时结婚前修建的,不属于婚内共同财产,不用进行分割。
【法院判决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 对于案涉新欧西街xx号房屋,在(2020)粤0106民初xxxx号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罗某辩称该房屋是罗某、张某婚后所建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请求确认对上述房屋拥有百分之五十的使用权和收益权? 该案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罗某主张新欧西街xx号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意见,经查,双方对该址房屋建成时间有不同表述,而该址宅基地及上建房屋的发证日期为双方登记结婚之前,罗某未提供证据证实该址房屋在婚后建设,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罗某的主张,对此意见不予采纳。”罗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驳回了其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综上,对于罗某起诉主张的案涉新欧西街xx号房屋,罗某在前案中已经提出了分割诉求,法院经审理从实体上驳回了其要求分割案涉房屋的诉讼请求,现罗某依照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分割案涉房屋,其诉请属于重复起诉,一审法院对此不予审查并无不当? 关于案涉车位,并无合法产权手续,张某辩称该车位是祖上遗留的村自留地,罗某也没有举证案涉车位属于其与张某的婚内共同财产,故罗某要求分割的诉请缺乏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