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证的宅基地房屋,离婚时一般判给谁?
广州郑思琪律师解答:?起诉离婚时,对于没有房产证的宅基地房屋,一般不会直接判给某一方所有,但会对房屋的使用权进行分割。比如说一层归谁?二层归谁?而且法院在判决这类案件时,会比较灵活,会优先询问当事人的意见?。
比如白云区这个案件中,朱女士起诉沈先生,要求分割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方石XXXX号房屋,一审法院判决一层使用权归朱女士,二层使用权归沈先生。但沈先生认为一层是门面比较值钱,而且双方矛盾比较深,离婚后还一直居住在一起会激发矛盾,不利于和谐相处,于是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就综合了双方的意见,将房屋的全部使用权判给沈先生,并结合房屋评估的价格判沈先生向朱女士支付65%的折价。
【法院怎么说的?-判决书内容】
结合各方诉辩意见,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涉案房屋的使用以及补偿问题。对此,本院评析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案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一审法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本案不予处分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仅对使用问题作出处理的原则正确,本院予以认可?但一审法院根据涉案房屋现状对使用权进行实体分割,确定第一层房屋由朱某2使用,第一层楼梯间、第二层房屋、第二层楼梯间及第二层上面平台由沈某1使用;又同时向当事人释明就涉案房屋使用曹某某、沈某2宅基地侵害宅基地使用权的问题应另循法律途径解决,既未予实质化解纠纷及减轻当事人讼累,亦置朱某2使用涉案房屋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不利于保障本案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鉴于一审法院在一审诉讼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申请委托评估并确定涉案房屋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为177185元,即本案具备作价补偿的基础;且本案各方均曾提出沈某1一人使用涉案房屋,由沈某1对朱某2进行货币补偿的处理方案,仅是在具体补偿金额上存在争议。考虑到该方案系属合理可行,亦能较好平衡各方利益,并适当考虑朱某2对建房的贡献以及照顾女方权益原则,本院酌定涉案房屋由沈某1一方使用,沈某1向朱某2补偿115170.25元(计算方式:评估价值177185元65%)。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