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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申请劳动仲裁时怎么计算每月平均工资呢?

2024年11月27日 | 发布者:郑思琪 | 点击:54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咨询广州擅长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律师:劳动仲裁时的平均工资应该怎么计算?广州市天河区专业劳动仲裁纠纷律师郑思琪律师解答:我们在计算二倍公司差额的基数时,只能计算按月发放的工资,对于按季度、按半年或者年底才发放的绩效、提成、奖


咨询广州擅长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律师:劳动仲裁时的平均工资应该怎么计算

广州市天河区专业劳动仲裁纠纷律师郑思琪律师解答:我们在计算二倍公司差额的基数时,只能计算按月发放的工资,对于按季度、按半年或者年底才发放的绩效、提成、奖金或者补贴都是不能统计进月平均工资的。比如以下这个案例,夏某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双方约定的工资是3500元固定工资提成和不固定提成的绩效奖金组成,根据双方实际履行情况,可以判断是双方并未约定发放绩效奖金的固定周期,应当认定为非按月发放的形式,不应该计入月平均收入。

 

【仲裁书/判决书原文】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夏某某于2021年6月8日申请劳动仲裁,故其主张2020年6月8日之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已超过法定一年的仲裁时效,故该部分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本案证据,《收入证明》所载固定月工资与夏某某实际工资发放的情况相差甚远,不能作为认定工资标准的依据?夏某某提成发放并无固定周期,其2020年12月支付宝收款8800元有提成发放的备注,而62692元款项却以收款码方式收取,并无款项性质备注,且2021年3月夏某某已领取了4000元+7100元款项,其中7100元为其已确认的应得工资,在本案无其他证据证实62692元款项性质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为从款项的发放金额、发放时间、发放方式等考虑,根据公平合理原则,该62692元不应认定为2021年3月的提成,应属于按季度或按半年或按年结算的业务提成或奖金等性质类款项,不应纳入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公司应支付夏某某2020年6月9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05043.91元(2910元/21.75天 16元+3260元+3041.92元+6942.5元+4990元+11551元+2775.93元+3360元+8800元+5877.78元+37875元+1820元+1509.09元+4000元+7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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