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专业律师讲解真实案件之:广州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专题讲解(做过竞业限制协议纠纷的经验,律师分享打劳动官司经验)
广州天河区劳动仲裁真实案件:员工离职后违反了竞业限制,公司起诉要求高额违约金,法院会支持吗?
郑思琪律师解答:如果公司没有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或者只支付了很少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但是又约定了巨额违约金的话,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巨额违约金。
出于保护商业秘密、客户信息,甚至是降低员工离职率的考量,很多公司(尤其是计算机行业、直播行业、培训服务行业)都会跟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一个合法有效的竞业限制协议需要包括:竞业限制范围和期限、公司给予离职员工的补偿金、以及离职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公司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往往会约定低补偿金甚至不支付补偿金,同时又约定了高额违约金的协议内容。
比如笔者之前办过的案件中,员工在职期间的工资大概是2.5万元,离职时,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补偿金只有3500元,且约定如果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需按照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全部收入的两倍作为违约金。庭审中,我方提出答辩意见:“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与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不予匹配,该约定内容有失公平正义,应该予以调整。”最终,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黄埔区人民法院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都采纳了我方的答辩意见。最终判决,员工支付21000元的违约金。
法院【判决书原文】
法院认为,违约金既有补偿性违约金也有惩罚性违约金,但即使是惩罚性违约金,也应参考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所致守约方的损失情况、违约方的获利情况等予以确定,而非可完全脱离实际情况直接约定过高的数额,本案中虽然双方约定了违约金按照杨某离职前12 个月从广某某通公司获得全部收入的两倍计算,但广某某通公司对其因杨某违反《员工竞业限制合同》所致损失未能举证证明,且广某某通公司按照每月3500 元的标准支付了六个月竞业限制补偿金却约定若杨某违反约定承担高额的违约金,明显不对等,故综合广某某通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调整违约金为21000 元。
上述的例子是属于比较极端的案例,即员工补偿金跟违约金约定金额悬殊过大,法院一般会进行调整。但实践中,也存在法院支持高额违约金的情况。
比如以下这个案例:刘某是广州黄埔区某创意园公司的总经理,属于公司高管,掌握公司高级商业机密,与公司签署《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刘某在离职后2年内不得在同行公司任职,公司每月应当向刘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42473元/月,公司按照约定向刘某支付了8个月的补偿金后,刘某发现入职了一家竞争业务公司。故创意园公司起诉要求刘某按照竞业限制补偿金约定,向公司支付24个月的竞业限制期内所有应得的经济补偿的5倍作为违约金,即5096760元(42473元/月 24个月 5倍)。最终法院认为,刘某存在明显恶意违反竞业限制内容的行为,且公司支付了合理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刘某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话,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违约金,故全额支持了公司的违约金5096760元,但是驳回了公司要求刘某退回已领取的8个月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诉求。
【判决书原文】
关于违约金数额以及已领取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返还问题? 刘某入职公司已逾八年,离职前担任公司总经理,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但其离职后未能遵守竞业限制约定,其行为有失诚信? 故综合考虑刘某在公司的任职情况、在职收入、违约情形以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并结合双方签订的《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的相关约定,一审法院按照公司2021年7月至2022年2月已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实发数额的五倍计算违约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公司主张刘某应支付违约金5096760元,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存在不同解读,且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刘某的行为给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现公司所主张的上述违约金并没有充分合同依据,亦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的公平原则? 故对于刘某关于调整减少违约金数额以及公司关于按24个月的竞业限制期内所有应得补偿金的五倍计算违约金的主张,本院均不予支持?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并未对已领取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返还作出约定? 同时,如前所述,对于刘某的违约行为,一审法院已认定刘某应支付相应违约金,该违约金已具有赔偿性及惩罚性。故结合上述违约金的数额,公司现主张刘某返还已领取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本院不再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