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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珠区合伙分红纠纷:约定“不上班就不享受分红”有效吗?

2024年10月14日 | 发布者:郑思琪 | 点击:74 | 0人评论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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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郑思琪律师解答:如果有明确约定不上班不分红的话,是有效的。分红是股东的权利,是股东投资的根本性目的,任何人都无权剥夺,但如果双方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不上班就不享受分红的话,是有效的。但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能脱离合伙协议约定,额外要求支付报酬或多分红。

比如以下这个案件中,合伙人任某认为江某怀孕后没有上班,应该少分红或者不分红,就被法院驳回了。法院认为,没有足够证据表明双方曾有约定:不上班就不分红,所以任某无权要求多分利润。


【判决书原文】

任某某上诉认为双方“约定好不上班就不享受分红”,江某2怀孕后没有实际参与经营活动,在利润分配上应少分或不分利润。但任某某所提供的年会PPT证据无法证明双方的约定。鉴于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双方当事人对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摊没有明确的书面约定,故一审法院认定应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分配的数额,一审法院为查明两店201831日至2019322日期间的收入支出情况,委托了广东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财务材料送审的基础上出具了《专项审计报告》,一审法院根据审计报告对天河店、皇后店的收入、支出进行了详细的核算,本院予以确认,不再赘述。任某某在二审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推翻《专项审计报告》,故本院认可一审法院认定两店201831日至2019322日期间收入合计为5709808.90元,两店201831日至2019322日期间支出合计为3031734.18元,江某2可分利润为(5709808.90-3031734.18)+2-300000=103903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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