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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番禺区投资款纠纷:合伙入股时说好了赚了大家分,可以随时退股有效吗?

2024年10月10日 | 发布者:郑思琪 | 点击:9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约定每月固定分红,店铺倒闭后能拿回钱吗?找广州做过胜诉案件专业合伙纠纷律师郑思琪律师解答:实践中有很多情形下,借贷关系还是投资关系是很相似的。比如说张某向王某的店铺投入20万元,约定占有20%的股权,根据店铺盈利进行分红


约定每月固定分红,店铺倒闭后能拿回钱吗?

找广州做过胜诉案件专业合伙纠纷律师

郑思琪律师解答:实践中有很多情形下,借贷关系还是投资关系是很相似的。比如说张某向王某的店铺投入20万元,约定占有20%的股权,根据店铺盈利进行分红,那这是投资、张某跟王某之间是合伙关系。但如果张某向王某投资20万元,约定每月王某应该向张某支付5000元的固定分红,那这就是借贷关系,张某随时可以要求王某还钱。

比如以下这个真实案例中,原告张某向被告王某的店铺中投资3万元,王某承诺赚了大家分,赔了算我的,双方还约定王某自主经营,张某不参与店铺管理,王某只需要每月支付分红1500元分红给张某。

投资期满后,张某要求王某偿还3万元本金,但王某认为3万元是投资款,已经全部亏损,按照法律规定无须偿还投资款。于是张某起诉王某还钱。

经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王某之间是民间借贷合同关系,不是投资关系,王某应该返还本金3万元及利息。

【判决书原文】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在王某作出“赚了大家分,赔了算我的”的承诺下,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究竟是合伙投资还是民间借贷。根据民法典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虽然口头约定3万元为合伙投资款,但被告王某自主负责经营事项,原告张某仅支付3万元投资款,并不参与实际经营,采用固定分红方式收益,双方的约定不具备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实际真实意思表示的性质应属于民间借贷关系。且在诉讼中,被告未提交其他证明存在合伙关系的证据。本案法律关系应当按照民间借贷关系予以处理,双方约定的固定分红本质上属于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向原告张某返还借款3万元;利息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为8280元,扣减掉已经支付给原告的6000元,还应支付2280元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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