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文集 > 律师随笔

增城区民商事案件 合伙投资开店咨询

2024年08月15日 | 发布者:郑思琪 | 点击:82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郑思琪律师解答:如果合伙投资项目,但实际上合伙项目没有干起来,或设立了但没有实际经营的,合伙人可以要求退股。收取的投资款应当返还给出资人。比如以下这个案件中,李某和王某等四人签订了合伙协议,约定成立广州某餐饮配送中心,李


郑思琪律师解答:如果合伙投资项目,但实际上合伙项目没有干起来,或设立了但没有实际经营的,合伙人可以要求退股。收取的投资款应当返还给出资人。

比如以下这个案件中,李某和王某等四人签订了合伙协议,约定成立广州某餐饮配送中心,李某出资15万元,占股15%,该出资款已经打入王某个人账户,但王某收取投资款后,并没有成立配送中心,庭审中王某无法提供工商登记证明,也无法提供各方协商开店时间和地方的相关记录。仅仅提供了简单的厨具设备、储物设备等照片,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合伙项目有实际开展,李某入伙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判决王某返还出资款15万元。

【法院判决书节选】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为:李某1主张王某1退还投资款15万元是否成立?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第一,李某1与王某1等人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建立广东广州江左盟餐饮配送中心,合同约定了各个合伙成员出资份额,现李某1根据协议已出资15万元,并将该款项转至王某1,而王某1收取李某1款项后,并未和其他人一起成立配送中心?王某1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与配送中心存在关联性,现有证据无法看出各方已经成立配送中心?

第二,李某12019124日就将款项转至王某1,而王某1仅在2022年才在微信群中发送了一张20211-10月的财务报表,并未按照合伙基本规则按时向各位合伙人通报投资款使用情况?王某1并未举证证明已将投资款实际用于配送中心经营?

第三,李某1投资入伙的合同目的是要成立配送中心并收取相应的回报,现因配送中心未成立,李某1订立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李某1诉请要求王某1退还交付的投资款15万元,一审认定王某1向李某1退还相应款项,有合同依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王某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郑思琪律师 入驻4 近期帮助过:10 积分:3477 好评率:100%
IP属地:广东
温馨提示: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郑思琪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郑思琪律师电话(18024521775)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80245217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