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思琪律师解答:如果合伙投资项目,但实际上合伙项目没有干起来,或设立了但没有实际经营的,合伙人可以要求退股。收取的投资款应当返还给出资人。
比如以下这个案件中,李某和王某等四人签订了合伙协议,约定成立广州某餐饮配送中心,李某出资15万元,占股15%,该出资款已经打入王某个人账户,但王某收取投资款后,并没有成立配送中心,庭审中王某无法提供工商登记证明,也无法提供各方协商开店时间和地方的相关记录。仅仅提供了简单的厨具设备、储物设备等照片,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合伙项目有实际开展,李某入伙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判决王某返还出资款15万元。
【法院判决书节选】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为:李某1主张王某1退还投资款15万元是否成立?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第一,李某1与王某1等人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建立广东广州江左盟餐饮配送中心,合同约定了各个合伙成员出资份额,现李某1根据协议已出资15万元,并将该款项转至王某1,而王某1收取李某1款项后,并未和其他人一起成立配送中心?王某1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与配送中心存在关联性,现有证据无法看出各方已经成立配送中心?
第二,李某12019年12月4日就将款项转至王某1,而王某1仅在2022年才在微信群中发送了一张2021年1-10月的财务报表,并未按照合伙基本规则按时向各位合伙人通报投资款使用情况?王某1并未举证证明已将投资款实际用于配送中心经营?
第三,李某1投资入伙的合同目的是要成立配送中心并收取相应的回报,现因配送中心未成立,李某1订立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李某1诉请要求王某1退还交付的投资款15万元,一审认定王某1向李某1退还相应款项,有合同依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王某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