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思琪律师解答: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法院会查明案情的,只要认定不合常理,是虚假合同,就回驳回其诉讼请求。下面是一个类似判例。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真某公司原名为德某公司,于2014年5月27日变更为现名,在2014年8月27日赵某于某法院起诉梁某、德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已解除了2012年2月5日签订的《生产品牌及营销合作协议书》,据此,赵某等人代理的广州营销中心已无代理销售案涉某酒产品的代理权限。但赵某却声称仍于2014年10月22日向真某公司购进该批酒,该进货行为已与合作协议无关。杨某于2015年3月18日与赵某签订《销售合作协议书》时,德某公司已变更名称,只要查询工商登记资料,即可发现德某公司已不存在,其应当知道赵某没有相应代理权限,故其与赵某的交易不构成表见代理。
另外,杨某称其分两次向赵某交付120多万元现金,其做生意均是以现金交易,收款后长期存放于家中,支付本案货款是从家里取出现金交付给赵某,该说法明显有违商事经营者的正常理性。该批货物一直存放于赵某所在公司的仓库,从未转移占有;杨某与赵某是同一公司的股东,杨某与赵某两人的交易单价明显不符合常理。综合分析以上情节,杨某与赵某之间的交易疑点很多,两人不能自圆其说,明显是虚构交易。判决驳回杨某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