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思琪律师解答:需要申请法院委托专业鉴定公司鉴定。如下面这个案件,装修公司申请法院鉴定,法院鉴定出来工程造价为24万,发包人已支付23万,故还应支付1万多工程款。
判决书节选:
关于涉讼物业装修工程已完工的工程量问题。根据《装饰工程合同书》的约定,本工程按报价单所列单价为准,以实际施工面积结算,施工中如有增减项目,则按实际施工项目结算工程款。梦某公司及邓某、黄某在诉讼中均确认双方暂未就已完工工程验收结算,梦某公司并向本院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评估。根据广东天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造价鉴定意见书》,涉讼装饰装修工程鉴定值为248448.21元,其中原合同报价单上已有部分为148870.26元,原合同报价单上已有但现场无法核查部分为91907.09元,原合同报价单上已有但项目特征与现场不符部分为3980.34元,原合同报价单上没有但现场无法核查工程量为3730.52元。虽梦某公司称该评估结论存在少计或漏计的项目,邓某、黄某亦认为未扣除或调低不合格项目费用,但上述《造价鉴定意见书》经评估单位评估人员会同双方代表共同对涉讼工程部分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现场勘测核实,邓某也已就不合格项目费用另行申请鉴定,现双方均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评估内容及程序存在瑕疵,故对于上述《造价鉴定意见书》的评估结论,本院予以采信。诉讼中,梦某公司确认其已收到邓某、黄某支付的工程款238000元,对于剩余10448.21元(248448.21元-238000元)款项,邓某、黄某应当予以支付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