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法律要规定不签合同的话,要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郑思琪律师解答:我国劳动合同法的制度规定是改革开放的产物,主要是为了解决计划经济时期的“统包统配”铁饭碗固定工制度下的弊端。1983年,原劳动人事部发布《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要求全民所有制以及县、区级以上的集体所有制单位,必须签订劳动合同。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规定了:国营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原劳动部在1992年发布《关于扩大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在1994年又发布《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要求“到1996年底,除个别地区和少数特殊情况的企业外,应基本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终于在1994年7月5日,《劳动法》的通过,正式通过立法将劳动合同制度确认下来,《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2005年的劳动法执法检查中发现,中小型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个体经济组织的签订率更低。实际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常常存在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只有口头的协议的情况,这导致在发生争议的时候,劳动者常常存在无法证明劳动关系的情形。
因此,在2007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关于劳动合同的专门法律——《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这便是施行至今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跟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应当支付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