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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越秀区离婚民政局财产分割协议 离婚协议咨询

2024年07月16日 | 发布者:郑思琪 | 点击:52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离婚协议书一定要经过民政局确认,才生效吗?郑思琪律师解答:离婚协议书属于附离婚条件的合同,一旦双方办理离婚手续,无论该离婚协议书是否经过民政局备案,该离婚协议都合法生效。现实中,经常存在签署多份离婚协议书,但只在民政局备


离婚协议书一定要经过民政局确认,才生效吗?

郑思琪律师解答:离婚协议书属于附离婚条件的合同,一旦双方办理离婚手续,无论该离婚协议书是否经过民政局备案,该离婚协议都合法生效。现实中,经常存在签署多份离婚协议书,但只在民政局备案了其中一份的情形。如果存在多份离婚协议书的,只要补充离婚协议书与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不矛盾,均为有效协议。

举例:比如以下这个案例:张某与王某因感情不合,于2018年9月21日签署了《离婚协议书》约定了财产分割与孩子的抚养问题。2018年9月23日双方又就离婚补偿问题签署了《补偿协议书》,约定了离婚后张某应该向王某支付400万元的补偿款。2018年10月12日,双方在广州市天河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并且对离婚协议书进行了备案。后因张某不支付400万元,双方产生争议,王某将张某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认为,《补充协议书》有效,张某应当向王某支付400万元。

判决书节选:

从案涉《补充协议书》的内容分析,该协议应属于附条件的合同,即以协议离婚为基本目的,就财产分割和离婚补偿问题达成的协议。虽然该协议未在婚姻登记机关签订并备案,但其内容与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并不矛盾,两者互相补充和确认,应共同作为双方财产分割或补偿的依据。《补充协议书》第二条还约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为双方至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所使用的协议,可见双方同意在婚姻登记机关只备案《离婚协议书》,但实际上同时认可两份协议的内容和效力,相关司法解释也并未规定只有在婚姻登记机关备案的协议才能作为财产分割或补偿的依据。故张某主张仅在婚姻登记机关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有效,《补充协议书》无效,缺乏法律依据。张某未举证证明《补充协议书》关于支付400万元的约定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约定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审判决判令张某依据《补充协议书》的约定向王某支付400万元,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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