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思琪律师解答:可以的。比如我们之前办过的这个案件,供货人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也没有纸质的对账单,双方只是通过微信跟电话订货、发货,但是原告因为换手机没有保留微信聊天记录,现在只有微信截图,已经没有微信沟通的原件了。原告之前咨询了很多律师都说做不了,最终,经过我们的努力,在没有书面合同跟对账单,甚至没有微信沟通记录原件情况下,获得胜诉,为原告追回了45万余元的货款。
判决书节选:对于张某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虽没有保存在张某某手机内的原始载体相印证,但在二审庭审中,张某某代理人提供了由张某某发送的微信聊天记录的电子截屏,该截屏是从与王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截取并发送,是形成并储存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属于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传输信息的证据材料,故该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认定本案债权金额的证据,其证明力依法应予以确认。况且,一审判决并非单纯以该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而是综合张某某提供的销售单据、付款证明等相关证据而作出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