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律师解答:类似案件在司法实践当中还是比较常见的。对于这类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的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物业服务公司拒不退场,拒不移交物业管理服务资料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比如下列案件:
某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以后,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公司并向旧的物业管理公司发出了通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其在一个月内退场。然而,物业公司收到该通知后,拒不退场,在业委会通知退场的期限届满后又过了三个月才实际退场。后来,旧的物业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业主支付这三个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
法院认为: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
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物业公司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后拒绝退出,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要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