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思琪律师解答:按照公司法规定,只要公司股东只有一人的情况下,才能起诉要求股东清偿公司债务。如果公司登记股东有两人,即使双方属于夫妻关系的,按照广州法院的观点,一般不能将这类公司直接等同于一人公司,除非,有证据证明以夫妻共同财产经营公司的。比如以下这个案件:
判决书节选:关于陈某某、黄某某应否对骅某公司的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黄某某、陈某某已于2013年离婚,而骅某公司是2017年9月成立的自然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为黄家某、陈某某,黄某某于2020年11月24日经工商登记变更为股东,且某创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实陈某某、黄某某系以夫妻共同财产经营骅某公司,不足认定骅某公司系实质的一人公司?某创公司虽以陈某某、黄某某、骅某公司存在财务混同、对外业务混同为由主张陈某某、黄某某应骅某公司的案涉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支付义务,但亦没有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某创公司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某创公司的该主张,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某创公司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上诉要求陈某某、黄某某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对此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