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思琪律师解答: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需承担连带责任。比如这个案件,广州的黄某是丽某公司的独资股东,对外签订合同的收付款账户都是使用黄某个人账户,法院认为黄某无法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判决黄某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书节选:
至于黄某的责任承担问题,丽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原告某斯公司与丽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注明的收款账户系黄某个人账户,相应租金由黄某个人收取,可以表明,丽某公司与黄某的财产在一定程度上相互混同,原审判令黄某对丽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亦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