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思琪律师解答:小孩子在学校期间受伤,学校要不要承担责任,主要得看小孩的年纪跟学校过错程度。学校对在校期间的孩子是负有一定的监管责任的,如果学生受伤的话,一般默认学校有过错,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如果学校可能证明学校已经尽到了相关的监管义务的话,可以免责。比如以下这个案件中,学校已常态化进行校园安全教育,学校设施有醒目的安全提示标志,事发时学校在第一时间发现事故、第一时间通知家长、第一时间陪同就医,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因此学校不承担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2024年的一天傍晚,六年级的小徐跟随老师和同学们一起放学下楼,男女生两排队伍在从三楼下至二楼的过程中,位于队伍后部的小徐在楼梯台阶上不小心摔倒,摔到了楼梯间的平台转角处,脸部撞到墙面。带队老师发现小徐摔倒后,立即联系其家长并陪同送医。经医院诊断,小徐有一颗牙齿折断、唇挫伤擦伤。
小徐父亲认为,放学过程中,学校对学生人身安全监管不力,故起诉要求学校承担已经产生的医疗费633.07元及后续治疗需要的医疗费,并赔偿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合计8万元。
学校则认为,已在课前课后常态化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多次强调“上下楼梯,按序行走”等内容。楼梯等学校设施场所亦不存在导致小徐受伤的缺陷。
法院审理:
合议庭勘验了事故现场,并运用VR技术对事发现场进行还原,在庭审中演示播放,要求双方陈述事发经过。小徐父亲无法明确指出学校在事发时存在的具体过错,学校结合VR阐述了事发时带队老师所在位置、小徐摔倒的过程以及事发当场带队老师在第一时间处置事故的经过。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学校是否存在过错。根据法院现场勘验结果及证据,小徐摔倒受伤并非楼梯等设施场所缺陷导致,亦非学校过错行为导致。学校提供的《专题教育记载表》上载明学校每周都会开展安全卫生教育;事发地点的楼梯,上下行左右黄黑分界线清晰,多处台阶及墙面张贴了醒目的安全提示标志,尽到了学校的教育职责。
在小徐受伤后,学校及时通知家长、陪同就医、配合调查事发经过,履行了学校必要的管理职责。据此,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