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亏损的话,可以要求理财人赔偿吗?
郑思琪律师解答: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如果约定“保底”“保本”的话,法院会尊重双方真实的意愿,认定保底、保本的约定有效。比如以下这个案例,何某某委托邓某管理自己的股票账户,邓某某在微信上多次承诺保证每月保底盈利3000元,盈利抽成30%。但经邓某某实际操作并未达到其承诺的预期,股票账户亏损巨大。亏损前几个月,邓某某按照约定向何某某支付了“保底收益”3000元。但因亏损不断增加,双方争执不下,故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金融投资属于一种高风险的经营活动,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风险为金融市场的基本规则,而保底条款通过保证投资者的固定投资本金和最低收益,免除了投资者应承担的投资风险,与投资的本质相悖?同时,保底条款将投资风险全部转移至受托人,导致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权利义务的配置严重失衡,既不符合民法上委托代理的法律制度构建,也违背了民法中的公平原则?故认定委托协议无效。但双方对亏损的结果都存在过错,酌情认定邓某某承担70%的本金亏损,已经支付的“保底收益”可以扣减本金亏损承担金额。
二审法院认为:何某某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金融投资,保底条款未侵害国家利益,未达到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程度,且不存在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故认定委托协议条款有效。并维持了一审法院认定的承担比例。
法院判决书节选:
其次,本案涉及的合同履行方式为邓某某受托使用何某某账户内的自有资金为其进行证券投资,不涉及国家利益,亦不存在利用配资进行高杠杆交易等危害金融市场稳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邓某某涉及接受委托进行股票投资理财引发的纠纷,在广州市两级法院仅有本案,邓某某自认是仅接受何某某的委托进行委托理财,委托人并非来自于社会不特定对象,邓某某亦非主要以委托理财利润收益为收入来源?因此,故案涉保底条款未侵害国家利益,未达到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程度,且不存在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形?
最后,本案双方当事人民事地位平等,且均非在市场上取得垄断地位的主体,双方在确定交易主体时存在充分的选择权,双方对于是否订立委托理财合同以及合同的具体条款均享有充分的表意自由与缔约自由,达成的条款应当有理由被认为是自主磋商、审慎决策的结果,是自愿原则和民事主体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在双方未成立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之前,邓某某就已多次向何某某推荐购买股票并做分析,可见邓某某具备一定的专业投资理财经验和知识,对投资风险具有预判能力?邓某某在订立合同时为争取30%的利润分成,自愿承担风险,在不负担出资义务的前提下以保底为条件,自愿接受何某某的委托使用其资金进行股票投资?即使是由于证券市场为高风险投资场所的原因,导致邓某某操作股票交易从2019年10月开始出现亏损,此后邓某某从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每月继续支付“保底利润”3000元,而未对保底条款效力问题提出异议,故该保底条款也并不因为违反公平原则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