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用技术进行出资的出资协议有效吗?
郑思琪律师解答:出资协议无效。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资产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可以用货币评估;二可以进行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是,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股东约定技术出资的,属于约定以劳务出资的,因技术出资具有人身属性,无法进行评估,也无法进行转让,不满足非货币出资的要求,该出资约定无效。但是近年来,因为各类员工激励方式中,都存在通过提供劳务获得股权的现实情况,所以实践中,将劳务纳入出资方式的呼声的越来越大。
判决书节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根据陈某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陈某依据三方签订的《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请求李某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主张应否支持。首先,广东蔬稻饮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蔬某公司)章程记载,陈某以实物投资,但涉案蔬某公司租赁的场地,租赁费用均由李某支付,并没有充分证据证实陈某向蔬某公司支付现金或实物出资,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陈某主张其以素食厨艺技术出资,但该技术并未以货币形式估价,亦因属于劳务及具有人身依附性而无法转让?换而言之,陈某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已对公司实际出资。……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陈勇要求李军支付200万元股权转让金和利息的请求,处理正确?陈勇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