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可以主张“分手费”和“青春损失费”吗?
广州天河区同居关系律师分手赔偿补偿咨询律师
郑思琪律师解答:很多人恋爱多年,因种种原因未能修成正果。有些女孩子会认为浪费了自己的青春,因此便想向男方主张分手费或青春补偿费。但实际上,我国法律是没有“分手费”、“青春补偿费”、“青春损失费”这样的概念的。这样的诉求也无法得到法律支持的。但是,如果双方在分手时签订了相关的协议约定乙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额的“分手费”、“青春补偿费”、“青春损失费”等经济补偿的话。那么,法律会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协议约定内容有效。如若一方不履行协议内容的话,另一方可以基于协议提起诉讼。
比如这个案件中,刘某与张某同居4年后,因感情不合分手,双方签订了《分手协议书》约定:刘某在签订协议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张某支付分手费12.2万元。后刘某后悔,想张某提出将分手费降低至2万元,张某不同意,双方关系恶化。因刘某未按约定履行,张某将刘某诉至法院。
最终法院判决:协议内容为签订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合法有效,刘某应当按照约定向张某支付费用12.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