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生意周转为由借款,但实际上挪作他用构成诈骗罪吗?
咨询电话:18024521775.郑思琪律师解答:有可能构成诈骗罪。比如下列这个案件,王某成立江某公司后,向他人高息借款人民币4000万元购买广州市荔湾区的商铺。后因经营不善,王某无力偿还上述高额本金和利息,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采取借新还旧的方式,以月息2%至6%的高息和被害人冯某、方某、李某1、卢某、李某2、孔某、邵某等人签订借款合同,骗得借款共计2335万元,支付利息共计605.175万元。2011年7月,上诉人王某为躲避被害人追债,冒用杨胜美的身份逃匿至重庆、惠州、贵阳等地,直至2019年5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造成上述被害人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29.825万元。最终法院作出判决:(一)被告人王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二)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7298250元发还给被害人冯某、方某、李某1、卢某、李某2、孔某、邵某,追缴到的财产不足以清偿被害人损失的,责令被告人王某予以退赔,退赔数额以前述追缴的数额为限。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后逃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人王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二)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7298250元发还给被害人冯某、方某、李某1、卢某、李某2、孔某、邵某,追缴到的财产不足以清偿被害人损失的,责令被告人王某予以退赔,退赔数额以前述追缴的数额为限。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