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买卖合同被认定诈骗后,担保还款人还需要还钱吗?
郑思琪律师解答:如果合同没有撤销的话,承诺代为还款的人还需要还款。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因受欺诈签订的合同,应当在可在知道受欺诈后一年内起诉撤销合同,如未撤销,则合同关系仍然有效。比如以下这个案例中,谢先生因被骗,跟张先生签订了《买卖合同》,后谢先生无法支付货款。故许女士向张先生出具欠条,承诺为谢先生代为偿还部分货款。后许女士与谢先生均未能按时清偿债务。张先生将两人诉至法院,要求清偿拖欠货款。许女士跟谢先生提出,《买卖合同》存在合同诈骗的情况,许女士出具的欠条应该无效。经法院查明,张某与谢先生的买卖合同是属于谢先生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但谢先生发现后并未在一年之内,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该合同仍然为有效的合同。因此许女士出具的欠条当然有效。最终判决,谢先生、许女士应当承担清偿货款的法律责任。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从张某与许女士的陈述中,可以确认许女士出具欠条的原因,是张某与谢先生存在货物买卖合同债权债务,许女士承诺为谢先生代为偿还部分货款而出具。故张某主张许女士是债的加入,法院予以确认。本案是债务纠纷争议焦点是原债务涉及合同诈骗是否影响许女士债的加入的效力。谢先生向张某购买货物的事实,经生效裁判确认为实施了合同诈骗,其中包括了许女士承诺为谢先生偿还的50万元,但并不能当然否定张某与谢先生买卖合同的合法效力,仅可说明张某与谢先生的买卖合同是属于谢先生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张某有权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撤销或者变更合同,然而张某并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撤销或者变更合同,故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仍为有效。那么许女士以欠条确认其愿意偿还买卖合同项下货款中一部分,亦同样不受合同诈骗行为的影响,许女士的承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应确定为有效。许女士在知悉谢先生欠张某货款的情况下,以其真实意思表示向张某承诺分期偿还前述货款中的50万元,则许女士与张某之间构成了债权债务关系,现张某以欠条为据,主张许女士履行其所承诺的还款义务,依法有理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许女士应向张某偿还款项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