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天河区加盟合同纠纷咨询律师 退加盟合同款
郑思琪律师解答:可以。如果支付加盟费后没有开店的,都可以退加盟费。广州市白云区的张某通过中介介绍,了解到xx沙龙品牌,并支付2万元定金。后因为选址等问题,没有顺利开店,张某经过反复考量,决定不再开店,要求xx沙龙品牌方退回加盟费用。品牌方抗辩称,没有签合同,不属于加盟合同,该2万元属于定金,张某不继续履行合同的,定金不予返还。张某诉至法院后,法院认定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适用特许经营冷静期的规定,判决返还2万元。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根据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涉案合同约定被告授权原告在特定时间及地区范围内使用“xx沙龙”品牌开展经营,并对原告提供培训及经营指导等服务。这符合特许经营的特征,故涉案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原被告双方构成特许经营关系,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涉案合同的约定各自承担权利义务。张某向被告公司支付费用20000元意向金后,加盟店铺最终未确定选址及开店,即李某未实际使用被告公司的特许经营资源,因此,对李某诉请被告公司返还加盟费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