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司欠债后跟债权人约定还清债务之前,不得向股东进行分红,约定有效吗?
郑思琪律师解答:如果公司股东事先不清楚该约定的,那么可以请求法院确认该约定无效并进行分红,因为分红权是公司法赋予股东天然的权利,该约定限制了股东的基本权利。
判决书节选:
原审认为,《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中虽有“合同项下贷款全部清偿完毕前,未经银行方书面同意,金安桥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其股东分配本项目的经营利润”的约定,但该约定不应构成对股东基本权利的限制,违反该约定的后果也不应导致前述股东会关于利润分配方案决议内容无效。故原审判令金安桥公司支付云南能投公司欠付股利等,并不缺乏依据,适用法律亦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