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抵债协议未履行,应该起诉还钱还是起诉过户房产?
郑思琪律师解答:债权人有权选择是起诉清偿债务还钱,除非以房抵债协议中明确原债务关系消灭。比如以下这个案件,广州天河区新某房地产公司拖欠佛山市南海某建筑公司1132万元,双方签订了《以房抵债协议》,约定新某房地产公司在一个月内协助南海某建筑公司过户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某楼盘的三套房产,用于抵扣工程款。但新某房地产公司迟迟未能办理过户手续。南海某建筑公司认为约定楼盘的房产转售困难,故起诉要求开发商支付工程款,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判决书节选:
关于南海某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正确。新某房地产公司与南海某建筑公司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有效。双方签订《以房抵债协议》并非明确约定消灭原债权债务关系,应当认为是双方协商增加了另一种清偿债务的履行方式。在新债务履行结束之前,旧债务不消灭。本案被告在约定期限内没有按照协议约定过户房产,导致以物抵债协议目的无法实现,原告有权请求被告履行原债务,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1132元,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