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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私人借款纠纷,可以将欠款人配偶一起作为被告,起诉还钱吗?
郑思琪律师解答:一般来说,如果借款合同上只签了夫妻其中一方的名字,收款账户跟借款合同上姓名一致,在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话,是不能将夫妻另一方作为共同被告的。比如以下这个案例,广州天河区叶某与蓝某时夫妻关系,蓝某以个人名义向龚某借款66万余元,龚某将款项打入蓝某的个人账户,叶某对此债务不清楚。后因蓝某未能按时还清款项,龚某将蓝某、叶某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要求蓝某、叶某共同偿还拖欠借款。但因龚某无法证明该债务用于蓝某、叶某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也无法证明叶某是实际借款人。因此,法院驳回龚某要求叶某还款的诉讼请求,判决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叶某无需承担清偿责任。
判决书节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中,蓝某某、叶某某虽系夫妻关系,但《借据》载明的借款人、借款的实际收款人及已还借款的还款人均为蓝某某一人,龚某某并无证据证明本案借款系蓝某某、叶某某的共同意思表示,亦无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故龚某某主张叶某某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